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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函以,有關教師親屬為解剖教學之大體老師,其逾百日期限,尚有未執行之喪假,得否續給喪假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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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教育部111年12月26日臺教人(三)字第1110127400號函辦理。
二、基於傳統禮俗及人道立場,得由服務機關斟酌辦理喪葬事宜之實際需要,覈實認定給假。
教育部_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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