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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銓敘部函,有關公務員依法停(休)職期間得否於民間機構執行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2項所稱「領證職業」所為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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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2年3月1日部法一字第11255416672號函辦理。
二、公務員依法停(休)職期間得於民間機構任職,上開任職範圍包括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2項所稱「領證職業」,且毋須經權責機關(構)同意或備查;惟各該專業管理法律另有禁止規定者,仍應依其限制為之,亦不得違反服務法第5條、第6條第7條、第14條及第16調等相關規定。
銓敘部函.pdf
銓敘部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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