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公立學校教職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亡故,其遺族支領月撫卹金之發給時間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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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公立學校教職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亡故,其遺族支領月撫卹金之發給時間點案。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5月11日臺教人(四)字第1120045735號書函辦理。
二、查公立學校教職員(以下簡稱教職員)撫卹制度之建置,旨在適時照護遺族。然審酌教職員亡故當月除已於發薪時扣收自提繳付之教育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費用外,自其亡故次日至當月底之薪俸無須退還,並按整月標準計算其撫卹年資,為免亡故教職員支薪期間,有同時發給月撫卹金之情形,故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66條第1項第5款規定,首期月撫卹金及每月加發之未成年子女撫卹金,經審定機關審定後,均自教職員死亡之次月起發給。
三、至於留職停薪期間死亡之教職員,其遺族支領月撫卹金之發給時點於退撫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尚無規定。茲考量上開留職停薪期間之教職員並未支領月薪,亦無重複發給撫卹金之問題,爰教職員倘於上開留職停薪期間亡故,應自教職員亡故之次日起發給月撫卹金及每月加發之未成年子女撫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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