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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令快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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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以,重申「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4條所定法律效果,又該總處歷次函釋與上開規定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4月25日總處組字第1112000509號書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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