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函以,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6條、第9條條文,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民國114年11月12日修正發布,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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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函以,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6條、第9條條文,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民國114年11月12日修正發布,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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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修正部分條文摘要如下:
(1)刪除申請育孫留職停薪之限制,並放寬育孫留職停薪之一次最長申請期間
(2)增列薦任以下主管育孫及侍親留職停薪期間職務代理等規定,修正後公務人員申請育孫留職停薪,各機關不得拒絕,期間最長得至該孫子女滿3足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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