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以,「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9條業經勞動部於114年11月21日修正發布,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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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令快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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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以,「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9條業經勞動部於114年11月21日修正發布,請查照。

有關「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9條業經勞動部於114年11月21日修正發布,修正摘要如下:
(1)修正提出方式不以書面為限
(2)增列定明申請時間長短次數規定
(3)增訂有關受雇者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程序及針對臨時性需求之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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