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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瑞芳區瓜山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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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令快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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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山國小校園開放場地租借實施辦法

新北市瑞芳區瓜山國民小學校園開放場地租借實施辦法

一、依據:

依中華民國 113 7 29 日新北府法規字第 1131477518 號令暨新北市政府 101 12

21 日北府教學字第 1013003755 號令發布訂定之「新北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要點」辦理。

二、主旨:

本校為加強學校校園開放,提倡社區民眾正當休閒活動,鍛鍊強健體魄,促進社會和諧氣氛與社會教育功能,特訂定本辦法。

三、開放原則:

在不影響學校教學及生活管理之原則下,本校積極開放提供社區內民眾活動之用,並基於使用者付費與成本效益分析原則,向使用者收取適當費用。惟校園運動場所提供一般民眾個別從事休閒運動者(例如籃球場,予以免申請與收費。

四、開放時間:若開放時間與學校需要使用相牴觸時,以學校學生學習為優先。

(一)平常上課日之課餘時間或上班時間不影響學校正常作息、教學及校園安全管理之時段。

(二)例假日。 (三)寒暑假。

學校因施工、重大教學活動或其他特殊情形,校園場地開放確實有困難者,得暫停開放,並應於暫停止開放日前於學校網站及門首公告周知。

五、開放場地:

(一)、籃球場  (二)、活動中心  (三)、電腦教室 (四)、音樂教室  (五)、外操場 (六)、一般教室 (七)其他場地,視實際設施情況酌情開放。

六、開放對象及範圍:

(一)開放對象:社區民眾、團體(含立案之公益團體、社區團體、運動團體、機關、公私立學校、幼稚園、公司行號、財團法人或公益性社團法人、校友等。

(二)以從事各種有意身心健康之休閒活動及社教文化活動為原則,如:學校教育活動、體育活動及其他不違反法規或公序良俗之活動,不可作為宗教、政治、婚喪喜慶筵席及其他違反法令之用途。

七、申請借用程序:

(一)短期借用:應填寫申請書(如附件,於使用前三個月起向本校提出申請,若無其他借用單位,最遲可於使用場地前一日提出申請,繳驗相關證件與場地借用費及保證金後始得使用。

(二)長期(一個月以上)借用:於使用前三個月填寫相關申請書,經核准後繳驗相關證件與場地借用費及保證金後始得使用,惟校園場地借用期以一年為限,若有意繼續借用者,需另行提出申請。

 

八、使用場地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使用場地、設備器材及相關設施,應妥善愛惜使用,使用完畢後,如數歸還及回復原狀;其有短少或損壞,應予補足、修復或照價賠償。

(二)使用場地有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必要者,應經學校許可,始得於指定地點張貼。未經學校同意,不得使用漿糊、膠紙、圖釘或其他可能污損場地之物品於場地內之牆面、地板及其設備。

(三)所攜帶之物品,應自行妥慎保管,學校不負保管之責。

(四)未經學校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校內水、電、瓦斯等資源。

(五)申請人如須在相關校園場地內外搭建臺架及電氣設備時,應經學校同意後,由具有相關資格之人員於指定地點搭建;搭建與使用並應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

(六)申請人須在指定地點及核准時限內辦理活動。

(七)申請人於活動結束後,應立即將使用之場地、設施及物品等恢復原狀。

(八)申請人於活動期間,應負場地內外秩序、設備、公共安全、交通及環境衛生之維護,並接受場地管理人員之指導。

(九)不得有其他違反法規之規定情事。

違反前項第二款或第五款規定者,學校得於必要時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九、場地免收或減收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之情形如下:

(一)依法規規定得免收或減收者。

(二)教育局或教育局所屬機關、學校為主辦機關者,免收各項費用及保證金。

(三)新北市政府府其他機關使用場地者,得經學校許可,免收場地使用費。

(四)弱勢團體使用場地辦理公益性質活動者,收取半數場地使用費。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情形,應收取其他費用及保證金。

十、開放校園場地若有收保證金之需要時,保證金上限以不超過二倍之場地借用費。

十一、申請場地經學校許可後,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

(一)申請人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於不使用前三日通知學校者,無息退還其所繳納之全額保證金及半數之場地使用費。

(二)因不可抗力之事故,如風災、地震、空襲等,致使申請人無法如期使用時,無息退還其無法使用期間所繳納之各項費用。

(三)學校如有需要必須優先使用時,得於使用日前,通知申請人改期,如無法改期者,廢止原許可,並無息退還所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申請人不得異議或請求賠償。

十二、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學校得停止其使用,依法處理,其所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並應負損壞賠償責任:

(一)違反法規或公序良俗之行為。

(二)妨礙公務或有故意破壞公物之行為。 (三)非經許可之營利性質行為。

(四)活動項目與申請使用內容不符者。

 

(五)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六)活動內容對於他人健康或建築物安全或學校設施有危害之虞。 (七)其他違反本要點或不遵從學校指示致學校發生損害之行為。

十三、場地如同一時段有多數申請人申請使用,以先申請者優先使用。

申請場地最長以一年為限,期滿後如需繼續使用,應重新提出申請;多數人申請長期使用造成時段不敷分配時,應由學校協調解決。但因辦理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相關業務或情節特殊者,專案報經本府教育局核准後,申請場地得延長為三年。

十四、場地開放有下列情形之ㄧ,學校得拒絕其進入,或請其離去,如不聽從學校人員指揮,必要時得請轄區警察人員協助取締或處理:

(一)酗酒或精神異常。

(二)流動攤販或推銷物品。 (三)聚眾鬥毆及吵鬧。

(四)破壞公物及其他不法行為者。

(五)未經許可隨意進入未開放使用之場地。 (六)隨意張貼或污損場地環境。

(七)攜帶危險物及違禁品進入學校。

(八)其他經學校認定有影響校園安全之行為。

十五、學校因場地開放而需要增加之人力,得給予適當之津貼,所需經費由收費中支付。但人事與業務費(水電、修繕與養護費除外)不得逾收費總和之百分之三十,加班費亦不得逾收費總和之百分之二十。

十六、緊急應變措施:

為避免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可立即通報相關人員,採取各種必要之應變措施減少損失。

(一)外租室內、外場地如遇風災、水災或其他不可預期之事故發生而無法租借時,應由管理單位於學校電子刊板公告並個別通知借用單位。

(二) 租借人需提供緊急通訊聯絡方式一份,放置學校總務處,以備不時之需。十七、本辦法經校長核可後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新北市瑞芳區瓜山國民小學校園場地借用維護費及保證金收費一覽表

附表(單位:新臺幣

類別

場地使用費

(以一小時為計算單位)

新北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校園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說明

外操場

1,000

(保證金 2000 元)

運動場(三佰元至一千六佰元)

一、場地使用費以一小時為計算單位,未足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

二、保證金為總收費額度二倍。三、加收項目及其他事項:

(一)一般教室不提供電腦、資訊、冷氣等設備。

( 二) 電腦教室,使用冷氣空調,電費每小時一佰元計算收費。電腦、投影機,每部每次五十元。

(三) 其他場所若有特殊需求用電(照明外),每小時五十元計費收費。

(四預演或預先使用者,依使用時數計算。

四、場地租借者應有責任恢復場地清潔與門窗關閉,若經發現未盡責任者,經告誡二次且未改善,校方得終止租借,且不得要求退還租金。

六、本辦法經學校校務會議通 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籃球場

500

(保證金 1,000 元)

運動場(三佰元至一千六佰元)

活動中心

(521.92 m²)

1,000

(m²1.9 元)

(保證金 2,000 元)

集會活動場所

(一點五元至五元)

電腦教室

400

(保證金 800 元)

特殊教室

(每間一佰元至四佰元)

音樂教室

400

(保證金 800 元)

特殊教室

(每間一佰元至伍佰元)

一般教室

200

(保證金 400 元)

教室(每間一佰元至四佰元)

其他空間(含穿堂、走廊、及未列入之場所等)

以一般教室為收費標準,依場地面積大小估算之

教室(每間一佰元至四佰元)

備註:

依據本校校園開放場地租借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由市府辦理或與其他機關、慈善團體合辦之各項活動及任何有促進社會善良風俗之活動,經本校同意後得予酌減或免費借用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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