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函以,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七「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並自112年5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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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令快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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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函以,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七「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並自112年5月1日生效。

說明:依據行政院112年1月19日院授人給字第11140022911號函辦理,並檢附修正「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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