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市所屬各級公立學校(含幼兒園)教育人員之各項補休期限延長至2年,並溯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
一、依據本府112年3月3日新北府人考字第1120374356號函(諒達)及教育部112年2月4日臺教人(三)字第1120005956A號函辦理。
二、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補休假應於機關規定之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補休假期限至多為2年。遷調人員於原服務機關未休畢之補休假,得於原補休假期限內至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
三、考量公教權益一致性,並慰勉人員協助校務推動之辛勞,增加運用補休之彈性,於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工出差加班應行注意事項與本局「校務行政系統-智慧差勤管理模組」尚未修正完成前,有關本市所屬各級公立學校之各項補休期限及因遷調而未休畢之補休處理方式及加班作業相關規範,比照本府前開規定辦理。
二、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補休假應於機關規定之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補休假期限至多為2年。遷調人員於原服務機關未休畢之補休假,得於原補休假期限內至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
三、考量公教權益一致性,並慰勉人員協助校務推動之辛勞,增加運用補休之彈性,於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工出差加班應行注意事項與本局「校務行政系統-智慧差勤管理模組」尚未修正完成前,有關本市所屬各級公立學校之各項補休期限及因遷調而未休畢之補休處理方式及加班作業相關規範,比照本府前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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